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助教制度的意见》(内教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引导我校教师提升师德素养、自觉遵守职业规范、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技能、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为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夯实基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新入职或调入的无高校教学经历,且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拟从非教学岗转为教学岗的教师。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须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助教工作”两项内容,掌握应有的教学能力,通过“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学能力培训
第四条 教学能力培训包括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教育教学能力提升三个部分,与现有的新入职教师培训合并进行。
(一)思想政治素质教育: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保密教育、诚信教育、安全教育、国情和区情教育等理论性课程。
(二)师德师风教育:主要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家精神、“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经师”和“人师”相统一的“大先生”等重要指示要求以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
(三)教育教学能力提升: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案编写、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评价、教学反思与研究、课程思政能力提升、数字化教学手段运用等课程,以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实践能力培训:双师型教师还需参加实验实训器材基本操作、实训室管理、实训设备维修与保养、实践性教学资源开发、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知识等培训。
第三章 助教工作
第五条 助教工作实行导师制,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少于1学期的助教工作。所助教课程类型应是不少于32 学时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或通识教育课程,二级学院需提前将助教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教师情况、课程信息等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不能作为主讲教师独立承担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助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了解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教学环节,学习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三)随堂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了解导师主讲课程的教学全过程,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大纲、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承担拟授课程有关的教学辅助环节工作,包括准备教学资料,组织讨论课、习题课、读书会,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及野外考察,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工作等。协助导师做好其他相关的教学工作。
(五)积极参与导师负责的课程建设、课件制作、教改教研等工作,熟悉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和手段,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六)在导师的指导下,担任导师主讲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但授课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按课程要求备课、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就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征求导师意见。
(七)参加二级学院或教学团队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
第七条 教师助教工作考核由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从工作总结、导师评价、公开试讲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二级学院根据教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教学特点,明确助教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教师必须向二级学院提交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
第八条 教师助教工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得到导师和学生的高度评价,评定为优秀;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评定为合格;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任务,评定为不合格。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学期助教工作视为未完成。
第四章 教学能力考核
第九条 教师完成“教学能力培训”和“助教工作”所规定要求,可申请参加教学能力考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能力考核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组织专家对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根据专家跟踪听课、学生课程学习体验评价结果,结合“教学能力培训”及“助教工作”完成情况,参照《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及方式的实施方案》要求和标准,综合确定教师教学能力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教育教学能力面试通过。
第十条 综合考核合格者,即认定为教学能力合格,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综合考核不合格者,须继续完成一学期助教工作后,再次申请参加教学能力考核。教学能力考核与教师资格认定挂钩,考核不合格的暂缓认定教师资格,助教经历作为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教学经历。助教工作综合考核未通过,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轮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调整工作岗位或不再聘用。
第五章 导师遴选、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导师遴选遵循自愿申请和二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二级学院应选配师德高尚、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指导教师,通过“传帮带”,在教育思想理念、教学方法技能等方面给予指导,提升其教学实践能力。每位导师每学期指导助教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 导师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部)备案。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职责,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 一)审定所指导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帮助其提升教学能力发展。
(二)指导教师掌握主讲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安排教师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导师做好试讲准备工作。教师承担授课任务,导师应随堂听课,并在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四)在主讲课程结束时,对教师助教工作做出评价,提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如果导师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承担指导任务,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教师重新安排导师。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优秀教师承担导师任务。导师工作量,按照所担任课程教学的30%计算,即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兼任导师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照130%计算。导师工作中途终止的,按照实际履职情况计算导师工作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师承担助教工作计算教学工作量。助教工作量按照指导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助教工作评定等次综合测算。助教工作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该学期教学工作量按照完成计算;助教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该学期按照没有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向教师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部)报告助教工作计划。教师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学能力培训,教务处负责教师助教工作日常督查、管理、工作量认定及教学能力考核,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部)负责综合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教师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呼伦贝尔学院助教工作综合考核认定表
呼伦贝尔学院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