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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作者:  浏览次数:25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退休教师的返聘工作,更好的发挥退休教师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返聘的重点是人才紧缺的教学岗位、督导岗位或所承担的重大课题尚未完成或临时性、特殊性、过渡性工作可以进行返聘。

2.总量控制,校内调配,岗位管理原则。各部门要从严掌握返聘岗位和条件,超编部门原则上不予返聘。优先考虑培养青年教师,在校内教师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方可返聘。党群行政及教辅部门不予返聘,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返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3.二级学院新建专业或专业发展紧缺的教师;岗位确实需要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实践技能型教师。

4.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在校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学院特需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年龄条件。

三、返聘程序

1.二级学院申请。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拟返聘人员填写《呼伦贝尔学院返聘人员审批表》。

2.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初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对返聘的必要性及拟返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出具返聘意见。

3.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人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呼伦贝尔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教师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内容包括;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聘任至项目结题;

3)其他临时性、过渡性的工作聘任至工作结束。

2.返聘教师属于我校在岗不在编人员,返聘期间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由返聘部门按照协议规定安排工作,接受和支持聘用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3.每学期结束后(行政岗位每个月考核一次),用人部门负责对返聘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完成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聘任。

4.聘期内如不能正常工作(累计请假天数不超过十五天)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关系并终止相关聘任待遇。

5.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6.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岗位职数。

7.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部门及人事处同意后才可终止返聘手续。

五、返聘人员的待遇

1)教学岗位:按照实际授课、讲座、指导时数计算。

2)督导岗位:每周听课4课时,16周,合计64课时。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按照32课时计算,每学期共计96课时。

3)行政(科研)岗位:每学期核算96课时工作量。

4)返聘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按照以上折合标准,每课时100元计酬。

5)行政(科研)岗位,每月考核合格后,按月发放工资,每年按照十个月发放;教学和督导岗位返聘人员,每学期末教务处计算工作量后一并发放工资。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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